一年付4萬管理費,地板掃不乾淨的廠商竟然還換不了?
住在大樓很多年了,
大家對管委會的印象不外乎:
「一定很忙吧?」
「不要輪到我喔拜託…」
「反正跟我沒關係。」
結果每次開會吵成一團時,
又會有人跳出來說:
「怎麼會這樣?怎麼都沒有人發現?」
(因為大家都沒有要進來啊...
)
▋很多老社區,就是這樣慢慢爛掉的
很多老社區的劇本都一樣:
住戶長期不參與、
管理越來越鬆散、
最後就開始出現那種「把管理費當自己家產在用」的鬼故事。
你可能會想:
「加入管委會這麼麻煩,誰要做?」
錯,其實「很多人很想做」。
為什麼?
因為一個社區的公共基金,
少則幾百萬、多則上千萬。
如果沒有公開透明、合法合規的制度,
那些錢就很容易多出「上下其手」的空間,
而這,就是公寓大廈糾紛最常見的來源之一。
我跟太太最近也被選進管委會。
平常我的工作就常處理社區、公寓大廈的糾紛,
但這次是「站在住戶的立場」參與,
感受真的不太一樣。
我們社區其實有不少很認真、熱心的委員,
只是因為不是法律專業,
能做的,大多就是照廠商給的制式契約走。
果不其然,第一次開會,我就被直接點名:
「湯律師,這疊合約麻煩你幫忙看一下。」
這一看,才翻沒幾頁,
馬上就發現好幾個大問題。
—
▋陷阱一:10 天不講就「視同放棄」的失權條款
一般社區最常簽的契約,
就是物業、保全、清潔、機電、園藝...等等。
一般人看到密密麻麻的字,通常就直接簽名了。
結果,我在其中一份契約裡看到這條:
「乙方應於損害發生日起十日內,向甲方提出,附具損失證明外,並須當地警察機關證明文件,如逾期未提出,則視同放棄權利。」
我讀完,心裡只有一句:
這是在整誰?
1、住戶哪可能每天巡邏?
很多設備問題不是三五天就看得出來,
等總幹事或住戶發現,十天早就過了。
2、設備瑕疵根本不需要報警
你想像一下:
電梯壞了、花圃燈不亮,你拿著照片跑去報警。
警察看到大概會說:「欸先生你確定?」
硬是要求警察證明,只會增加社區舉證困難度。
3、到了法院,這種條款通常會被認定無效
因為很高機率因為違反《消費者保護法》第12條的誠信原則,被認定無效。
但最麻煩的是:
只要管委會簽下去,
廠商出包時,一定會先拿這條來擋。
你覺得不合理?可以,那就去打官司。
於是社區得花律師費、花一兩年時間打官司,
最後法院可能真的判這條無效,
但對住戶而言,
就是緩不濟急、勞民又傷財。
▋陷阱二:你沒看到的「自動續約」
許多契約在「契約期間」會藏著這一條「自動續約條款」:
「契約期滿前一個月應由雙方協議是否續約,倘未進行協商,則契約自動延續一年。」
問題來了:
管委會通常一年一任,
新舊委員交接本來就很忙。
如果之前的委員忘了在期限前啟動協商,
新委員(像我這種剛上任的)回頭一看,
發現:契約早就自動續約了。
你再怎麼不滿意這家廠商,
也得再多忍一年。
等於新委員要替舊委員「沒看到條款」的疏忽買單,非常不合理。
但我在實務上看到超級、超級多。
▋陷阱三:最可怕的契約,就是看起來最簡單的那種
有些廠商的契約簡單到像一張便條紙:
• 一張報價單
• 幾句服務簡介
• 其他該寫的權利義務全都沒有
這種越簡單的契約,出事時反而越麻煩,因為會變成:
「你當初不是說會做這個嗎?」
「沒有喔,我們沒講過喔。」
沒有文字依據、沒有標準,
最後就只剩「各說各話」。
▋你的「社區契約」及格嗎?
一份基本的社區契約,最起碼該包含哪些內容?
建議大家記下來,這些內容真的不能再少了:
• 雙方當事人(跟誰簽約)
• 合作背景(為什麼要簽這份約)
• 契約期間(何時開始何時結束)
• 明確的工作內容與範圍(要做什麼、做到什麼品質)
• 費用怎麼算、怎麼付(付款時間、金額、方式)
• 違約條款(沒做好怎麼處理,罰則是什麼)
• 終止/解除合約的方式(什麼情況可以提前分手)
• 禁止把契約權利轉給第三人等重要約定
這些是「最低配備」,
連這些都沒有,就真的要小心了。
▋一點身為住戶兼律師的小小心得
管委會委員來自各行各業,
都是無償付出,
大家都有自己的生活、工作要顧。
但社區這件事很現實:
你們管得好,
你每天回家的生活品質就會好;
你們放著不管,
它真的會(跟房價一起)慢慢爛掉。
而「契約」,就是那種平常沒人想看的東西,
一出事卻可以讓大家一起頭很痛的地方。
之後我也會陸續分享更多實務中的社區故事。
如果你們社區最近也在準備續約、換廠商、或要簽新契約,
真的很建議:
▸ 花一點時間把契約從頭到尾看過一遍,
▸ 或者聘請專業人士協助檢視,現在很多律師都有提供「社區法律顧問」服務。
把社區顧好,就是把生活顧好。
有空回家翻翻你們家社區的契約,
看看裡面,有沒有我今天提到的那些東西?
#管委會 #管理費 #法律顧問 #房地產知識
#勵眾法律事務所 #湯雅竣律師
大家對管委會的印象不外乎:
「一定很忙吧?」
「不要輪到我喔拜託…」
「反正跟我沒關係。」
結果每次開會吵成一團時,
又會有人跳出來說:
「怎麼會這樣?怎麼都沒有人發現?」
(因為大家都沒有要進來啊...
▋很多老社區,就是這樣慢慢爛掉的
很多老社區的劇本都一樣:
住戶長期不參與、
管理越來越鬆散、
最後就開始出現那種「把管理費當自己家產在用」的鬼故事。
你可能會想:
「加入管委會這麼麻煩,誰要做?」
錯,其實「很多人很想做」。
為什麼?
因為一個社區的公共基金,
少則幾百萬、多則上千萬。
如果沒有公開透明、合法合規的制度,
那些錢就很容易多出「上下其手」的空間,
而這,就是公寓大廈糾紛最常見的來源之一。
我跟太太最近也被選進管委會。
平常我的工作就常處理社區、公寓大廈的糾紛,
但這次是「站在住戶的立場」參與,
感受真的不太一樣。
我們社區其實有不少很認真、熱心的委員,
只是因為不是法律專業,
能做的,大多就是照廠商給的制式契約走。
果不其然,第一次開會,我就被直接點名:
「湯律師,這疊合約麻煩你幫忙看一下。」
這一看,才翻沒幾頁,
馬上就發現好幾個大問題。
—
▋陷阱一:10 天不講就「視同放棄」的失權條款
一般社區最常簽的契約,
就是物業、保全、清潔、機電、園藝...等等。
一般人看到密密麻麻的字,通常就直接簽名了。
結果,我在其中一份契約裡看到這條:
「乙方應於損害發生日起十日內,向甲方提出,附具損失證明外,並須當地警察機關證明文件,如逾期未提出,則視同放棄權利。」
我讀完,心裡只有一句:
這是在整誰?
1、住戶哪可能每天巡邏?
很多設備問題不是三五天就看得出來,
等總幹事或住戶發現,十天早就過了。
2、設備瑕疵根本不需要報警
你想像一下:
電梯壞了、花圃燈不亮,你拿著照片跑去報警。
警察看到大概會說:「欸先生你確定?」
硬是要求警察證明,只會增加社區舉證困難度。
3、到了法院,這種條款通常會被認定無效
因為很高機率因為違反《消費者保護法》第12條的誠信原則,被認定無效。
但最麻煩的是:
只要管委會簽下去,
廠商出包時,一定會先拿這條來擋。
你覺得不合理?可以,那就去打官司。
於是社區得花律師費、花一兩年時間打官司,
最後法院可能真的判這條無效,
但對住戶而言,
就是緩不濟急、勞民又傷財。
▋陷阱二:你沒看到的「自動續約」
許多契約在「契約期間」會藏著這一條「自動續約條款」:
「契約期滿前一個月應由雙方協議是否續約,倘未進行協商,則契約自動延續一年。」
問題來了:
管委會通常一年一任,
新舊委員交接本來就很忙。
如果之前的委員忘了在期限前啟動協商,
新委員(像我這種剛上任的)回頭一看,
發現:契約早就自動續約了。
你再怎麼不滿意這家廠商,
也得再多忍一年。
等於新委員要替舊委員「沒看到條款」的疏忽買單,非常不合理。
但我在實務上看到超級、超級多。
▋陷阱三:最可怕的契約,就是看起來最簡單的那種
有些廠商的契約簡單到像一張便條紙:
• 一張報價單
• 幾句服務簡介
• 其他該寫的權利義務全都沒有
這種越簡單的契約,出事時反而越麻煩,因為會變成:
「你當初不是說會做這個嗎?」
「沒有喔,我們沒講過喔。」
沒有文字依據、沒有標準,
最後就只剩「各說各話」。
▋你的「社區契約」及格嗎?
一份基本的社區契約,最起碼該包含哪些內容?
建議大家記下來,這些內容真的不能再少了:
• 雙方當事人(跟誰簽約)
• 合作背景(為什麼要簽這份約)
• 契約期間(何時開始何時結束)
• 明確的工作內容與範圍(要做什麼、做到什麼品質)
• 費用怎麼算、怎麼付(付款時間、金額、方式)
• 違約條款(沒做好怎麼處理,罰則是什麼)
• 終止/解除合約的方式(什麼情況可以提前分手)
• 禁止把契約權利轉給第三人等重要約定
這些是「最低配備」,
連這些都沒有,就真的要小心了。
▋一點身為住戶兼律師的小小心得
管委會委員來自各行各業,
都是無償付出,
大家都有自己的生活、工作要顧。
但社區這件事很現實:
你們管得好,
你每天回家的生活品質就會好;
你們放著不管,
它真的會(跟房價一起)慢慢爛掉。
而「契約」,就是那種平常沒人想看的東西,
一出事卻可以讓大家一起頭很痛的地方。
之後我也會陸續分享更多實務中的社區故事。
如果你們社區最近也在準備續約、換廠商、或要簽新契約,
真的很建議:
▸ 花一點時間把契約從頭到尾看過一遍,
▸ 或者聘請專業人士協助檢視,現在很多律師都有提供「社區法律顧問」服務。
把社區顧好,就是把生活顧好。
有空回家翻翻你們家社區的契約,
看看裡面,有沒有我今天提到的那些東西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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